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浙水院办〔2026〕35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做好本学期本科生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学校认定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之外的各种能够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成果所给予的学分且满足相关规定并有转换需求的在校本科生。
二、认定与转换程序
(一)申报:10月4日前,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进行学分认定与转换申报,学生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表》(附件2),一式二份,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在二级学院。
(二)审查:10月14日前,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评议审核后,报送《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表》至相关认定部门进行认定。
(三)公示:10月21日前,认定、转换结果,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填写《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汇总表》(附件3),连同学生成果等相关佐证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核定后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3 个工作日。若有异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复议,进行最终认定。
(四)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公示结束后予以公布,并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在教务系统完成学生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操作。
三、要求
(一)不可转换课程
原则上,思想政治、体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核心课程、独立实践教学环节等不予课程转换(对外交流类可按规定转换专业核心课)。
(二)学分使用约束
1.学生成果经认定后,可根据相关标准,用于转换等于或少于该学分的课程,不得转换多于该学分的课程;
2.同类型成果认定的学分可累计使用,转换为同类型的课程学分和成绩。每个成果只可申请认定一次,转换课程后剩余学分不累计计算。认定完成后原则上不可申请调整。
3.符合学分转换的课程,学生可免修,原则上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良好”(或85分)等级或根据实际获得成绩进行认定。
(三)学分上限
学生在校期间,通识教育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最高限额为8学分,专业教育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最高限额为10学分;两类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累计总额不得超过18学分。
(四)可认定成果五大类
证书类、创新创业类、竞赛类、对外交流类、科学研究类等五大类。同一成果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
(五)课程成绩转换
支持五级制、等级制、百分制互转,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协商确定。
(六)特殊情形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它特殊情况可直接向教务处申请,由教务处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
联系人:陈婷婷,电话:0571-86926356
